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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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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调查》是一部报告文学作品,由陈桂棣和吴春桃所著,他们透过造访中国农民的生活境况,揭露了农业社会里的不公平现象和问题。该作品于2003年年末首度节录公开发表。由于该书内容揭露了官场黑暗一面和农民惨况,并引用真实资料,大胆公开了当事人名字,发行之初获得巨大关注,成为当时的流行书籍,销量可观。之后遭到中国政府查禁,禁止继续出版。[1]约在2004年12月,《中国农民调查》一文在网络上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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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与影响[编辑]
2004年10月2日,此书获国际《Lettre》文化杂志主办之2004年年度的尤利西斯国际报告文学奖,两人亲赴柏林领奖和接受外国传媒访问,著者因此书亦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04年度亚洲地区25位亚洲之星之中的舆论领袖。亦因此书之发行后,中国关于“三农”谈论之著作在2004年下半年开始涌现。
2005年1月,台湾大地出版社推出繁体中文版[2](书中文字没有增减,只加插了作者夫妇到柏林领奖的照片);2005年底出版日文版;2006年6月底由纽约公共事务出版社以精装版于英国、美国和澳州出版英文版,书名定名为《Will the Boat Sink the Water?》[3],至2007年4月已出版德文、意大利文与韩文版,而法文、希腊文和葡萄牙文亦将于往后出版。
2011年前总理朱镕基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发表讲话,说要给学生们送书,特别提到要送《中国农民调查》。他说“这本书受到很多国外异见份子的吹捧”,攻击他的分税制让农民陷于贫困。送书的目的是让同学们有批判意识,用事实去对比书中的内容。[4]
热点与沉默[编辑]
《中国农民调查》最初作为重头文章以节略版形式刊于2003年第6期《当代》杂志,其翔实的一手调查资料、直面现实的严谨态度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关注,当期杂志迅速脱销。2004年1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发行单行本,月销量几近十万册,成为年初的畅销书。2004年的初期,《中国农民调查》成为整个中国大陆的一个关注热点。网络上,各大网站均有此书的评论文章。1月13日陈桂棣和春桃受中央电视台邀请赴京,参加春节特别节目的录制[5]。
然而在2004年3月后,出版界传出《中国农民调查》停止再版的消息(最后一次印刷为2004年1月第3次印刷,印数为15万,各媒体亦以此断定本书的销售量,当时人民文学出版社主页突然把该书介绍撤下);在2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国内媒体对此书和同期出版章诒和的畅销书《往事并不如烟》和另一作品《天不亮就分手》不报道、不推崇、内部淡化处理;3月18日两会刚落幕,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奉明确指示,召开会议正式封杀此书(据香港《开放》杂志2004年4月号)[6][7],如果这个说法是真实的,那么最迟到06年,这个禁令已经取消(参考china-pub上架时间);张西德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著者和出版社提起侵权诉讼后,该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禁止本书流传。网络上关于《中国农民调查》的已有专题、评论迅速减少、消失。至2004年下半年,已不见正版《中国农民调查》出售,同时盗版书市则继续广为流传、翻印;但网络上或各大学BBS上不难找到其电子版阅读。
约在2004年12月,《中国农民调查》一文在网络上解禁。
内容梗概[编辑]
本书从安徽部分农村的调查开始,重点叙述了三个不同类型的案例,反映出农民在税费改革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 引言 在现实与目标的夹缝中
“我们要说,我们看到了你想象不到的贫穷,想象不到的罪恶,想象不到的苦难,想象不到的无奈,想象不到的抗争,想象不到的沉默,想象不到的感动,和想象不到的悲壮……”(何西来撰于六砚斋,2003年12月15日)
  • 第一章 殉道者
安徽阜阳地区利辛县路营村农民丁作明依法反映不合理提留问题,受乡干部迫害,强押至派出所并遭毒打,最后因内出血惨死于医院中,引起路营村全体上访。新华社内参报道震动中央之后,利辛县委书记仍隐瞒重点。在中央联合调查组接管后,杀人凶手终获惩罚,相关人员得到处理。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迅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民不合理收费的减负措施。丁作明已平反,而丁作明家中却越来越困窘衰败。
  • 第二章 恶人治村
  • 第三章 抗税案始末
  • 第四章 漫漫上访路
  • 第五章 古老而沉重的话题
  • 第六章 天平是怎样倾斜的
  • 第七章 达标,形象工程和其它
  • 第八章 弄虚作假之种种
  • 第九章 寻找出路
  • 第十章 天降大任
  • 第十一章 破题
  • 第十二章 敢问路在何方
  • 跋:并非尾声 大幕正在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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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附上了我国粮食收购条例,如对00年以后相关内容存在疑惑的,看看条例就明白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动了很多心思,期间经历了多次大的变革。这每一次的变革,都给中国农业带来的巨大的震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转型社会,双层模拟结构的作用下,这种震荡更加的激烈。但是,无论怎么变革,中国农民始终无法普遍的走上富裕的道路。在我们对各种针对农民,农民以及农业的改革而欢呼雀跃的时候,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一下其背后的各种逻辑。
  
  1.1978年-1984年
  这是一个被人们欢呼的年代,无论城市人还是农村人,都为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而欢呼。这个年代被认为是中国农业的大跃进年代,无论从粮食的产量,还是从国家每年对农业的重视程度来看,农业无疑是这个时代最大的亮点。
  无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认为是一大创举。不过当我们再次冷静的来看待这个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农民这一次被耍了。事实上,从1949年起,这个国家的重心一直就被放在了城市,放在了工业上,所谓农业只是一个被工业使唤的奴隶而已。至今为止,这块大地依然不属于农业,它的时代从来就没有来临过。所谓78年的“革命”,所谓农民的增收,其实只是增产的副产品,而所谓增产的目的,无非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原因,那就是全国粮食和农产品的短缺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后来的历史证明,这5-6年时间无非是一次死亡之前的回光反照而已。
  
  2.1984年-1994年
  这是一个需要被记住的年代,一个农业开始走向死亡的年代。这个年代发生了三件重大的事情,其一,从84年开始,国家的政策由农村转向城市;其二,乡政府的建立;其三,悲剧的某一年。
  (1)1984年代表了又一个变革的年代,从这之后的表现来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农村又一次被当作了促进城市改革的工具,而并非一个需要独立改革的对象。从这一年起,中央高层达成共识,认为其在农村的改革已经达到了足够的效果,其工作重心应该转向城市,转向工业。正是因为如此,轰轰烈烈的中国农村改革,突然死亡了。当我们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突然的发现,当时的决策过程竟然如此的幼稚可笑,这种过于乐观的认识,仅仅只来自于前几年粮食产量超过10%的增幅,一种极度低级的线性思维。80年代我们有什么?吹牛大王钱XX已经号称完成了他的系统工程,可是在决策上,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它的任何作用。事实上,在几十年前的无限制潜艇战,已经深刻的告诉了我们,利用这种线性思维来做判断是有多么的不靠谱。所谓重心的转移,不仅仅只包括政策,还包括其他方面。从1984年起,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关系,又回到了类似公社时期,以农村养城市,农村这只还没有长肥的羔羊就又一次被宰杀了。
  (2)1984年的另一件大事,是撤队建乡。在新中国早期,我国实行的是 中央-省-地区-县 的四级结构,这本来就已经是全世界最复杂的一种金字塔结构,却在84年无端的又多出了乡这一级,形成了一个全世界唯一的5级结构。这样的结果,对农村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这无端的增加了大量的脱产人口,极大的增加了财政负担;由于工作重心的转移,这些负担又全部落到了农民头上;由于税收收缴情况不好,乡又必须大量增加脱产和半脱产人员,以保证税收,这又再一次增加了农民负担。
  (3)悲剧的某一年,彻底的关上了农村改革的大门,它是这个时期农村改革的最后希望,可是最终被毁了。如果按照理想的状况,在这一时期首先实现乡一级的普选,在县以下实行农民自治,那么不仅农民的负担会少很多,中国的未来发展也要好不少。学生误国。
  
  
  3.1994年-2000年
  1994年,随着一个有争议的人物正式走上台面,农业真正的黑暗来临了。如果说前一个时期,整个农村由于改革的停滞而突然死亡了,那么这个时期,农村可以说彻底的被烧成了灰。这一时期最直观的印象,就是上面口号喊得越响,下面农民过得越惨。
  我们先来所一下那个有争议的人物——朱。他有很多粉丝,同情者,咒骂者。他领导了几次重大的改革,税收,国企,住房,教育。其结果差不多都很悲剧。又有人喜欢他反腐,其实结果是越反越腐。无论他是否是好心办坏事,他在对农业方面的影响却是彻底的负面的。如果说农民对他有好感,那无非是一种“皇帝是好的,坏的是大臣”的思想,其实坏事都是他整出来的。
  其实就农业来说,他坏事也没干多少,可是就这一件,就足够封他为农村改革历史上最大的反面派了。1994年税收改革,中央收紧财权,下放事权,地方财政立马紧张了。如果说前一个时期的两件大事只是完成了烧的铺垫,那么这一次的改革无疑等于直接放了一把火。农村即不是改革的重点,又不可能获得财政支持,还需要反过来支持城市的改革发展建设,而其庞大的脱产人口负担,在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使得地方ZF不得不加强了对农民的剥削。没有任何一个基层人员有能力改变这一事实,即使是那些曾经带领乡亲们无数次上访的人来说,只要当他一旦坐上了这个位置,他也不得不选择堕落,因为没有其他的路,否则他自己就要饿死。
  而这一时期另一重大事件,直指统购统销。所谓保护价,无非是一种欺骗人的把戏,其实质就是一种行业垄断。在统购统销的限制下,增收和增产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根本不存在任何的价格机制。而这些垄断中间商往往可以赚取丰厚的剪刀差。为了维护这一时期城市的稳定,农民不得不年复一年的牺牲自己本应该获得的利益。
  
  4.2000年-2004年
  这一时期三农问题逐渐被彻底的暴光。全国范围内开始在农村实行改革试点。看起来,农村似乎获得了新生。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迟到了十几年的改革,其本质仅仅只限制在税收领域,只强调国家少伸手想农民拿钱,但是其他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5.2004年至今
  农业税在全国范围内被彻底取消了,不过农民的苦日子依然没有到头,实质性的改革措施依然遥遥无期。
  
  6.总结
  回顾这30年农业改革的历史,所谓中国农村改革,可以说是一场骗局。中国农业根本没有任何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迹象,其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所谓的改革简单的说就是两点,其一,讲原来帐面上的直接剥削改为背后的垄断剥削;其二,放开生产,鼓励创造财富,但节制流通,限制财富向货币转化。从根本上讲,中国农村改革还不是一条让农民走向富裕的道路,其线行的结构依然是一种城市为主,工业为主,以农村养城市的状态。所谓宣传的城市养农村,在现行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实现。
  前一段时间,中央鼓励家电下乡以刺激经济,现在却又要提高电价,这无疑是一种隐性的剥削。而另一方面,这所谓的4WE,地方财政需要自筹2.8WE,这些,都需要羊毛出在羊身上。
  中国农民什么时候才能走上富裕的道路?这始终是个问题。
  
  
  
  
  PS1:粮食收购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守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
    第三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
    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
    第五条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遂部问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茵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
    第六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第七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的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
    第九条财政部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下列补贴:
    (一)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收储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十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
  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第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限期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亏损的,自行承担责任;并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的,由其上级机构责令改正,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给予罚息筹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住。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依法撤销行政职务直至
  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
  张榜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问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粮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未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的,由耗亥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义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税、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可以处 万元以上 5万元一以下发罚款,强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税,费的,乡(镇)、村干部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火其他税。费的,必须向售粮者退回代扣。代缴的税。费或者坐收的统
  筹款。提留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茬己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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