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帽 小红帽 当前离线 积分18439 3333主题493回帖1579银子 管理员 积分18439 关注TA 发消息 发表于 2015-7-31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军商标案中暴露出的行政和司法问题(关于www.huajun.com的商标争议)转自www.huajunbolg.com 按:一边是极其尊重知识产权和法律,做网站不久便不惜代价注册4个大类的华军商标。并且一直坚持使用多年;一边是根本没把知识产权和法律放在眼里。 在做网站早期,不仅不注册任何商标,而且在别人已注册并使用的情况下,仍然熟视无睹,侵权使用华军商标多年。在获得巨额非法利润后,当这位需要洗白的强盗 去注册公司,发现没有合法注册的商标就无法正常发展运营时,仍然一副盗贼做派,不但不按照正常的商业规则或惯例与合法的商标持有者洽谈授权事宜。反而大钻法律漏洞,在明知商标持有者使用商标已多年的情况下,一方面提出商标申请,一方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名提出撤销商标持有者商标。以达到一旦华军商标被撤销,就落入它的囊中的目的。并且炮制虚假撤销理由文件,伪装正义,欺骗商标局。 而我们的行政部门和法院呢,无抵抗无节操的配合蔑视知识产权和法律的奥蓝德公司巧取豪夺华军商标。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不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知 识产权的神圣呢?瞧瞧那厚厚一摞诡辩百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只有一个解释,因为他们想要捍卫的只是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心中非但早已没有了公平正义的位置,甚 至连做一个人起码应具备的良知也荡然无存。(2014.2.20 ) 以下是正文: 一个使用至今十几年,全国知名的老商标即华军商标,居然被一家网站侵权使用长达10多年。在非法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之后,该网站仍不满足,于2004年成立公司后,在2007年以“华军商标”三年未使用的虚假理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再由自己注册。这家公司名字叫北京奥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法人是宋延红。 为了维权和伸张正义,我方不惜付出主要精力,大量时间和金钱被迫与该公司打了四年多的官司。直至今日,在极度不公正和发生诸多怪现象的情况下,涉案中的我方三个类别(35,38,42类)华军商标大部分即将被对方蚕食掉。 *****华军创办华军网后2年内完成注册域名,华军商标及公司 说起华军商标,得从华军域名说起。也就是huajun.com这个国际域名。记得1998年时互联网刚进中国不久,注册一个国际域名价格不菲,需要1500元人民币。对于当时领月工资的本博来说是笔不小的负担。1998年9月30日到万网注册时,服务小姐说个人注册里你基本算第一人。那时的想法很单纯,干事业就得有魄力,哪怕不吃不喝也得上。而当时华军网已经初具规模,也迫切需要一个独立域名以方便网友访问。注册完域名后,很自然联想到注册商标,市场经济下对网站的商业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又于1999年10月10日花更大的代价不怕麻烦注册了华军凌公司,因为当时注册商标要求必须是公司法人。之后于1999年10月20日再到国家商标局申请了4个类的华军商标,2000年完成注册,注册费共计4000元。后面不但要做一个十分繁忙的网站,还不得不同时拿出一定时间,金钱和精力来维持一个公司。真是很辛苦。 华军网经站长艰苦努力,办得相当成功,在当时影响已经颇大,海内外日访问量达4-5万人,《网络报》曾多次予以报道。《检察日报》办的“正义网”主动与其链接,并聘华军站长为特约评论员,《检察日报》记者撰文称华军为“网络上的思想者”。经过多年的苦心网站经营,华军商标逐步在互联网上成为知名商标。 *****华军软件园侵犯知识产权长达10年以上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家在网上侵犯我方华军商标专用权多年(如从2000年商标证下来开始使用算起,到2010年已达10年之久)的网站或公司于 2007年到商标局撤销华军凌公司即我方拥有的华军商标。这家叫奥蓝德的公司从未与我方接洽过授权使用或转让商标事宜,在没有注册或授权并明知华军商标已被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堂而皇之的在其拥有的华军软件园网站上非法使用华军商标多年并取得巨大利益。更有甚者,该公司于2004年才成立,2007年想起要注册华军商标时,就直接到商标局以我方2004-2007年三年未使用为由的虚假理由来撤销商标。并提出注册申请,以达到抢夺合法注册商标的目的。而从互联网档案馆网站的历史记录上清晰可见,我方网站在此期间更新十分频繁,是处于使用状态的。 *****国家商标局缺席审判并裁撤华军商标 2008年5月,我方突然接到商标局文件,告知“华军”商标已被撤销,理由是“未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提供使用的证据”。而在这之前,无论华军本人或华军凌公司均未接到商标局任何关于此事的来文。后经过到商标局查询,发现商标局内部网站上显示,2007年寄给华军凌公司的“通知”被“邮局退回”。这也说明“通知”根本没有寄到,在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能举证呢?但奇怪的是,在地址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商标局第二次含有“商标已被撤销”内容的文件,我们却收到了。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是有人做了“手脚”。后来很多商标方面的业内人士也向我们证实,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的确,如果商标局具有责任心,真的想避免发生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给我方公司打个电话,或派个人过来通知一下,要知道,我方公司距离商标局坐公交车不过三站地,可谓近在咫尺。 由于商标局电脑上显示“邮局退回”。但没有退回的具体原因,故我方再向邮局方面问询,邮局方面认为在收信地址未变的情况下,那就是寄信人写错了地址或邮编。于是我方又去商标局追问此事,要求查明原因,出示被邮局退回的原始发信信封。商标局发文科先是推说相关原始材料已经被销毁了。我们说这不可能,一个商标10年有效期,商标未过有效期,你们为何销毁原始档案?他们无言以对,不得不答应查找。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实在拖不下去了,最后才把一份打印的他们自己内部登记的发信记录摔到我们面前,说只有这个,说明他们已经发过信,其他不知道。而关键在于被退回的寄给我方的原始信封。看看上面的地址是不是被写错,才能搞清问题究竟出在哪。然而,这份关系到商标局是否负有相关责任的原始档案,商标局最终也没有出示。 一年半后,经过商评委复审,商标局的错误决定居然被再度维持。我方不得不于2010年4月19日到法院起诉。根据律师的强烈建议,在发起商标确权诉讼后不久,于2010年6月25日发起针对非法侵权的华军软件园的读书频道的41类华军商标的侵权诉讼。这是奥蓝德公司旗下的华军软件园从2000年开始侵权并于2007年到商标局申请裁撤我方商标,10年以来,我方首度发起的侵权诉讼。然而最后的结果却差强人意。商标确权我方3个类被撤销一个类即38类,另42类新闻报道小项也被无理撤销,而这一小项恰是对方至今仍在侵权的重点。而第41类的侵权诉讼居然也败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方摄于违法事实将曝光给公众,在我方发起诉讼不久即心虚主动撤掉了侵权的读书频道。但法院却依然一审判我方败诉,称奥蓝德公司并未侵权。二审时,对方要求和解,但和解条件是,不予任何赔偿而且今后再不许提此事。被我方断然拒绝,我方无法接受这种蒙骗世人的假和解。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居然维持原判,最终再度判我方败诉。法律的公正就这样被肆意践踏! 前面发生的邮局退信的花样居然在最近再度发生。并且再次对我方不利。 *****人民法院不问缘由给已超过诉讼期近2个月的起诉立案 我方为了澄清事实,被迫向北京一中院发起诉讼,不服商评委的部分裁决,要求归还42类新闻报道小项,但没想到的是在商评委同时向双方发出裁决书之后,对方居然在我方发起诉讼后近一个半月还能发起诉讼。因我方发起诉讼日期为7月2日,已是法律规定的30天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显然,对方已大大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居然不问缘由,便认可对方7月28日去商评委领取文件的日期作为被上诉人的收文日期,并于8月24日起诉。我方认为这是极不公平的,商评委同时向双方发出裁决书的信函,双方公司地址都在北京市区,应差不多同时收到。为什么我方的有效期是30天,而对方却是近90天呢?我方认为这不符合法律程序。 *****法庭两次责成商评委调查但均无下文 我方在42类和35类两案法庭上均提出质疑,要求对方解释究竟是何原因没收到文件,反而要通过其代理公司去商评委领取文件?对方律师说不清楚,审判法官当庭责成商评委调查后做出说明并告知调查结果。然而在未告知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法院就对判决书所称这一本案焦点之一做出结论。并且在判决书中也未作任何说明。到了二审42类开庭时,我方在庭上再度提出这个问题,审判法官又一次当庭责问商评委代表,商评委代表居然和在一审庭审时的回答如出一辙,说他不负责发信这个部分,不太清楚,法官再度要求他回去问清楚告知调查结果,他也再次表示同意。但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在35类还没开庭的情况下,42类的判决书就下来了。根本没提调查结果如何,就维持了一审判决。反而说我方认为对方起诉过诉讼期没有事实根据。而这一点本应是法院应当负责搞清的问题,也只有法院才能搞清楚,因按照商标局和邮局的规定,我方是没有权利去调查对方资料的,要求我方拿出事实根据完全没有道理。需要作出合理解释的是对方和商评委。而邮局规定记录一年后就销毁,法院如此拖下去,倒是方便商评委将来可以效法上回商标局那样来个故伎重演:邮局退回,原因不详了。 显然,二审法院在我方一再提出质疑,并已在法庭上责成商评委说明,而没有调查结果及结论的情况下就做出判决,是不公正的。法律再度成了儿戏。而在二轮一审前夕和主审法官做沟通时,女法官推说这是法院立案厅审查的问题。显然如果去认真调查,法院方面也存在连带责任。这就不难解释他们为何采取回避和包庇态度。这种官官相护的官僚习气想不到竟然会发生在人民法院。 *****国家商评委罕见连续两次败诉。 商评委,堂堂的国家机关。居然在一个全国著名的商标案中破天荒的连续两次败诉。 第一次败诉,商评委确实错了。法院根据我方提供有力证据,纠正了商评委认为我方商标没有使用的错误。之后商评委根据法院判决,做出新的裁决。撤销了对方要求全部撤销我方35类和42类的申请。恢复了我方除42类新闻小项的两个类商标。而对方以商评委对法院判决理解有误为由,要求撤销全部小项,包括提供使用证据的,和没有提供证据的。没想到的是,法院居然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判商评委再次败诉。要求撤销没有提供使用证据的小项。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个商标方面的国家专业权威的评审机构,在败诉一次后,会再度作出错误裁决。值得一提的是,商评委首次败诉的新闻曾被北京晚报报道而传遍整个社会和互联网。在这种存在社会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商评委再度做出的裁决相信是慎重和比较公正的。事实上,商评委在第2轮一审败诉后进行了上诉。坚持对法院判决没有理解错误。 第42类二审判决书称,如果商标权人对于核定使用的服务中有部分服务未进行商业使用会对他人的商标注册,使用和公众资源造成损害,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这也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设立部分商品或服务撤销制度的初衷。 让我们来看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是怎么说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而奥蓝德公司的诉求自始至终坚持撤销一个商标注册号,即一个完整大类的“华军huajun”商标,系撤销全部商品,而不是撤销部分商品。其撤销理由是及于全部指定商品并非部分指定商品,明显不属于上述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照判决书的逻辑,几乎所有商标注册人都在对他人和公众造成损害,因为注册时要求一个大类填10个小项,注册人都会把自己正在使用的,和打算要使用的,和虽然不使用但与正在使用的小项密切相关的都填上。这些服务小项有些暂时没使用,但可能将来会逐步使用,总不能说他们都有错,都损害了公众资源。从而把这些小项都撤销掉;此外,未提供使用证据就能推导出未使用吗?由于时间久远,许多使用证据难以搜集,搜集到的也未必能达到法律上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不被认定的使用和没有使用能划等号吗? 而最重要的,商评委究竟对法院判决理解错了吗?第一轮法院判决只是通过审理我方提供证据的三项服务,认定了其中两项服务而纠正了商评委裁定中认为复审商标全部商品或服务未使用的错误,并判令商评委就复审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并未指出应撤销未提供使用证据的商品。商评委根据法院判决和现有证据,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为何不予以维持,反而要做出撤销和对方诉求无关的部分商品的决定?从1597号一轮一审判决书中清晰可见,(1)认定了两项服务,即“写作编辑”和“法律服务”,(2)不认定1项服务,即“新闻报导”。”。(3)对其他8项“饭店”等服务既没有做认定,也没有做不认定。二轮一审判决书却把(2)和(3)混为一谈。统统当作未认定的情况。 而根据商评委的一贯做法,如果对方的撤销申请是撤销全部商品,只要被撤销方提供其中一个商品的使用证据,就应全部维持此类商标的全部商品;如果撤销申请是撤销部分商品,才需要我方提供所有要求被撤销的商品的使用证据。而对方2007年提出的撤销申请是全部商品,可见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商评委并没有对一轮法院的判决理解错误,所作出的第2次裁决是基本正确的。 *****主审法官违反法律程序且不予回避 在二轮一审中,法院指定的主审法官居然不进行回避,仍然是第一轮一审的主审法官。让她重审自己判过的案子。可能是因为她自己也觉得这样做不妥当吧,对于她判过的35类和42类两个案子,她只接了42类,35类让别的法官去审,但奇怪的是,我方很早就对42类起诉了,35类却是先于42类开庭。 我方被撤销的新闻小项在第一轮最开始审理时没有经过庭审阶段。是开完庭后才由对方向法官提出,法官通过电话向我方律师简单询问情况,电话里并没有告知这与新闻小项是否保留或裁撤有关。而按照法律程序,这么重要的案情应当再开一次庭听取双方答辩。而且这位女法官是知识产权庭专门审理商标的,并没有审理新闻业务方面的经验。果然在仓促之间,她做出了对我们不利的判决,撤销了42类新闻小项。此小项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该撤,首先,我们当初使用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存在判决书中所说的不合法使用的问题。其次,即便不合法,也不应被撤销。商标属于企业私权,如果有违法现象,可以用相关法律法规纠正,但不能随便剥夺财产。否则没有哪个企业可以保住自己的商标,只要有一点违法的地方,势必将被剥夺商标。 这位女法官和对方代理人曾不止一次在不同场合对我们说,裁撤此小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有判例可循,但在此轮审理一审前夕,我们在《人民法院报》上找到了相反的判例,上海的法院在一个相同案例的判决中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见<<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事由的认定>>)尽管如此,这位法官仍然在判决书中重复原来观点。 许多人可以做到对与自己无关的人公正,但当和自己的利益相关时就比较难了。搞不明白法院为何要做这样的指派。在法庭上,她抛开对方律师,专门花了大量时间和本人辩论这个小项的去留。在判决书中却只写上她的观点,没有我方的辩护词。而到了二审法庭,主审法官干脆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听取我方关于此小项的陈述。反而建议我方去启动第一轮终审判决的再审程序。而律师告诉我们,再审一般较难启动。我们想问下二审法官,既然新闻小项与本案无关,为何一审要审理?而且把法官意见写进判决书?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侧重华军商标案中司法审判方面及行政管理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尚未道出全部问题和所有细节,如果有必要会做进一步补充。在争取和维护华军凌公司正当权利的同时促进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经常听到有人说中国是个法治社会,是个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然而迄今为止,从华军商标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无论如何也得不出这样的结论。 作者 华军凌公司法人 华军 华军, 司法, 行政 呼号:BG2ITE 电话:18938079527 qq:7895040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深圳小志 深圳小志 当前离线 积分1587 0主题1639回帖0银子 初级会员 初级会员, 积分 158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413 积分 初级会员, 积分 158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413 积分 积分1587 关注TA 发消息 发表于 2015-7-3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